近日,一起蜂群蜇人致死事件引发关注。根据红星新闻报道,云南牟定县一对兄妹(哥哥七岁,妹妹两岁)两个多月前遭同村村民饲养的胡蜂蜇伤死亡。这起悲剧令人痛心,也让人工养殖危险野生动物引起外界关注。
痛失一对儿女的陆先生对媒体表示,尸检结果显示蜇人致死的胡蜂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,两个孩子分别被蜇了七百多下与三百多下。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,养蜂人李先生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。
公开资料显示,墨胸胡蜂原本属于高山深林里的野生蜂群,因为人工养殖而扩大了区域与种群数量,目前已经进入人类聚居区。墨胸胡蜂攻击性强、毒性大,是袭人胡蜂的最常见危险种类之一,会对蜂巢附近的一切疑似入侵者进行攻击,人类遭遇蜂群攻击,不及时就医会有性命之虞。
这起悲剧令人痛心,诚如养蜂人所说“毁了两个家庭”。死者家属陆先生想要搞清楚,养殖胡蜂到底是哪个部门管理,是否需要经过许可,以更清楚地厘清事件中的责任。陆先生对媒体表示,“农业农村局称胡蜂属野生动物归林草局管。林草局则称胡蜂不是野生动物,圈养后属家养范畴归农业农村局管。”根据最新消息,2025年9月5日,牟定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,关于胡蜂养殖管理职责已明确划分,人工养殖的胡蜂由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。
不过,即使养殖胡蜂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管,也并不需要办理许可证。根据原农业部于2011年制定的《养蜂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需要注意的是,该办法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蜂类养殖,并非如牟定县农业农村局一开始所说只适用于蜜蜂养殖),只有种蜂的生产经营才需要取得许可,普通养蜂者可以“自愿”向主管部门备案,而不需要获得许可。当然,办法要求养蜂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,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。
目前养蜂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,主要是针对蜜蜂养殖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,也不具有强制性。不过,没有法规对胡蜂养殖进行管理,并不意味着胡蜂伤人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理。
养蜂管理不慎,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,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245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。饲养动物伤人,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是要求动物饲养者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,避免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权益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也规定,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如果饲养人严重疏忽,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,还有可能以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。在本案中,养蜂人李先生并没有在蜂巢附近设置警示标志,存在一定的过失。因此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,对养蜂人李先生刑事立案。不过,李先生是否构成犯罪,最终还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。
胡蜂等蜂类原本主要是野生的,但近年来,因为一些机构和自媒体大肆宣扬“蜂蛹酒”等具有“养生”功效,养殖胡蜂有很大的利润空间,市场需求的驱动让这类养殖产业逐渐壮大。如前所述,养殖胡蜂本身并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,也不存在违法问题。但是,由于胡蜂尤其是部分品种的胡蜂,具有较强的攻击性,毒性也比较大,如果攻击人,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害,养蜂人应该谨慎管理,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,防止蜂群伤人,并在养殖地点、蜂巢附近竖立警示标志、围栏等,提醒行人。如果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而给他人造成损害,应该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,还有可能被追究治安管理责任甚至刑事责任。
对主管的农业农村部门来说,要依法管理,不能因为有危险就禁止饲养胡蜂,应该普及安全防范知识、督促养蜂人安全养蜂。
公众也应该了解,胡蜂、马蜂不是蜜蜂,被它们蜇伤,后果比较严重,如果对蜂毒过敏,甚至会有生命危险。因此,如果在野外遇到胡蜂、马蜂,一定要绕道走,千万不要去“捅马蜂窝”,如果激怒了蜂群,后果很严重。
近日,还有知名户外博主“瑶族建哥”因遭遇金环虎头蜂(胡蜂的一种)袭击不幸离世。“瑶族建哥”本身就以寻找胡蜂摘蜂窝为业,对胡蜂的危害有一定了解,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,但仍然因为被蜂蜇伤后蜂毒过敏而去世,可见,“捅马蜂窝”可不是闹着玩的。对普通人来说,无论是养殖胡蜂,还是野生胡蜂,都应该敬而远之,保障自身安全。
王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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